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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珠宝商会
since 1995
山东省珠宝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珠宝商会是由山东省黄金、珠宝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商会类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山东省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 结一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围绕振兴发展山东省黄金珠宝产业这一总的目标,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信息交流、鉴定测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的活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山东省民政厅 ,党建工作机构是 中共山东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省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执行机构负责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监督机构负责人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37号
本会的网址: www.sdzbsh.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从事黄金珠宝行业活动的教育、科研、生产、商贸等工作者对国内外黄金珠宝供需形势、管理体制、利用保护、产业结构以及产品进出口政策,价格和税收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黄金珠宝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 协助黄金珠宝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黄金珠宝的“探、采、工、贸”(即找矿、勘探、矿山开采、原料加工、产品贸易)联合活动,以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开展黄金珠宝的科研、鉴定、加工工艺及销售等技术服务 ;
(四) 组织并参加国际间有关黄金珠宝的各种交流活动,多方面加强同中外的联系。学习、借鉴和及时推广国外有关发展黄金珠宝行业的先进技术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经验。
(五) 组织有关黄金珠宝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培训工作,提高黄金珠宝行业的素质及技术水平。
(六) 搜集、整理、研究国内外黄金珠宝的经济技术信息,编译出版有关黄金珠宝方面的书刊,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黄金珠宝行业的政策。
(七) 搞好山东省珠宝商会自身建设和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电子版;
2.单位简介和企业标志电子版;
3. 填写入会申请表 ;
(三)由 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评比达标表彰事项;
(十一)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公约;
(十二)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 3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负责人候选人名单作为本会换届大会报批的书面材料内容之一,报本会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将换届大会报批的书面材料,于换届(成立)的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提交党建工作机构,经其审核同意后,于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和提名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赞成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按赞成票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人员的赞成票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50%;
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到会会员2/3以上赞成票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赞成票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单数,一般为会员的1/3,且为本会负责人总数的两倍以上(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交会员大会确认,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须召开理事会,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票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换届选举事项和涉及人事安排、财物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5 名,秘书长1名。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本会党建工作,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7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秘书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出薪酬建议,经本会会长同意后,交本会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本会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经本会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本会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全体会员通报、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3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