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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68 日期:2015-09-01 分享:
 

 

 

 

 

提示:金店或商场专柜黄金首饰明示实施价费分离,体现好款式好工艺高工费,但经过多年的市场总结,“高”工费并未提供好款式好工艺的黄金首饰,而是成为行业价格欺诈的陷阱,一些金店为了引诱顾客购买,明的压低金价,暗的台高工费,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破坏了有序竞争的经营环境。所以,协会通过调研后,向本次会员大会提交的《公约》草案,废除黄金首饰价费分离制度。实际上,消费者向金店或商场购买的是黄金首饰成品,而非黄金原料,因此,依照《价格法》,金店或商场应明示首饰的售价(全价)。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黄金首饰价格行为公约

  [《福建省黄金首饰价格行为公约》已于2014年12月10日召开的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共六条,现予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一、法律依据:为制止黄金首饰市场无序竞争,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有序竞争,稳定我省黄金首饰市场,依据国家《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制定本《公约》。

 

二、销售成本:指销售1克黄金首饰所分摊的成本,内容包括税费、劳资、资金占用、店租、安防、采购等,每个县设立一个基本数据采集点。福建省宝玉石协会黄金首饰每年销售行业平均成本定于7月1日公布。

 

三、明码标价:按重量销售的黄金首饰,金价和工费不得分开报价,应在店内或商场柜台上的明显位置置放价格牌;按件收取工费的黄金首饰,金价和工费不得分开报价,并在标签上予以明码标价,需工费说明的,允许加注工费值。


 

四、低价倾销:低价倾销即以排挤同行为目的,黄金首饰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全体会员授权福建宝协对故意低价倾销的单位实施调查,对涉嫌违法的金店或商场,协会将依法予以取证,并将涉嫌违法的有效证据移送工商或物价部门,并视情况向管辖法院起诉。

 

五、生产企业:福建宝协黄金首饰生产、销售(批发)企业,应配合协会约束实施价格欺诈,涉嫌违反《价格法》的终端金店。如生产企业配合个别违法违规金店予以供货,支持其扰乱市场,全体终端金店将予以抵制。

 

六、协会鼓励行业开展科学管理,降低销售成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销商品,不虚构原价;鼓励开展有序竞争,禁止价格互相约定或串通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协会提倡终端金店销售款式好工艺美的黄金首饰,满足市场需求。